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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东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(2017版)
    第一章 总  则
    第一条 本会名称为:东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。英文名称为:Dongying city 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。
    第二条  本会是由在东营市民政局登记注册,从事环境保护相关的生产、服务、研发、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    第三条  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,保护生态环境,推动绿色发展,改善环境质量;坚持为企业服务、为行业服务、为政府服务;代表会员利益、反映会员呼声,依法依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开展行业自律;促进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,推动我市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。
    第四条  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    第五条  本会住所:东营市东三路黄河口文化市场B座
    第二章 宗旨和业务范围
    第六条 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    第七条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      (一)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,规范会员行为,协调会员关系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;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(企业)合法权益,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(企业)诉求和建议;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配合开展行业企业信用、能力等级评价等工作,促进企业诚信经营,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;
       (二)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、发展规划、经济政策、技术政策等;
       (三)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,收集、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,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,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;
       (四)接受政府委托,承担本行业相关标准、规范的研究、编制工作。制定、发布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等;
       (五)促进行业技术创新,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,开展咨询服务活动;
       (六)开展鼓励本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;
       (七)按照国家法规、政策的规定,组织开展相关培训;
       (八)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、研讨等活动。   
    (九)加强信息化建设,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。根据有关规定,出版发行本行业刊物和资料,向企业提供政策、技术、市场等信息服务;
       (十)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,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。
    第三章 会 员
    第八条  本会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
    单位会员: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,承认本章程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、交纳会费,提出书面申请,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,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;
     《东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管理办法》另行制定。
    第九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 (一) 依法在东营市内登记注册的环保企事业单位、地方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;
    (二)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;
    (三)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。
    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   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;
    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    (三)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    (四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。
    第十一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  (一)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本会活动、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;
    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 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  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    第十二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  (一) 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,执行本会的决议;
     (二) 维护本行业、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     (三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   (四)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;
     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统计调查、信息等有关资料。
    第十三条 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〖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,不得具有浮动性〗:
    (一)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;
    (二)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;
    (三)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;
    (六)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;
    (七)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。
    注:本届协会会员2018年不收取会费
    第十四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拒不交回的,由本会公告作废。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并公告。
    第十五条 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,将由本会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告。
    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    第十六条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,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
    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:
    (一)决定本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    (二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聘任制)、理事、监事;
    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(监事)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    (四)制定、修改会费缴纳标准;
    (五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    (六)对本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    (七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    (八)制订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    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   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    第十八条 所有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  第十九条 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。
    第二十条 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/3。
    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  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;
    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    (三)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
    (四)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    (五)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;
    (六)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,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  (七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    (八)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,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
    (九)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    (十)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  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(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)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    理事会会议,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。
   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    第二十三条 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
    1/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。
    第二十四条 本会设监事会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,监事任期每届3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   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选举产生。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,每年不少于1次;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,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。
    第二十五条 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、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    (二)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   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;
  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  (五)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;
  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  第二十六条 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    第二十七条 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,采用聘任制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聘任制秘书长无选举权和表决权,列席理事会和监事会。
    第二十八条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    第二十九条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 (一)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;
    (二)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;
     (三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   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    第三十条 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权:
  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  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、决定;
    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  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    (五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,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;
    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    第三十一条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    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;
    (二)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、程序和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    (三)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    (四)监事长、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,确认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,有权向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;
    (五)依法依章、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,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,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;
    (六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    监事会(或监事)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
    第三十二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    (一)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可以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名称前应冠以东营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,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。
       (二)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、管理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能发展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会员和收取会费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       (三) 本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,应经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    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    第三十三条 本会经费来源:
    (一)会费;
    (二)捐赠;
    (三)政府资助;
  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  (五)利息;
    (六) 其他合法收入。
    第三十四条 本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
    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的查询,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    捐赠人、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。
    第三十五条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    第三十六条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长、监事、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本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第三十七条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    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    第三十八条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    第三十九条 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    第四十条 本会进行年度报告、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    第四十一条 本会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、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。
    第四十二条  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并订立劳动合同。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    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    第四十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    第四十 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    第七章  党建工作
    第四十五条  本会按照党章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规定,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,都要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设立党委、总支、支部,并按期进行换届。规模较大、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,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。社会组织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;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,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,审批选出的书记、副书记,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,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。
    第四十六条 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,团结凝聚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,建设先进文化,服务人才成长,加强自身建设。
    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    第四十 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    四十八 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     四十九 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   第五十  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     五十一 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     
    第九章  附  则
        第五十二条  本章程经2017年12 月2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
    第五十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    第五十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